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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物联网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0浏览次数: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19号),加快推进全省消防物联网建设,进一步创新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消防“四项建设”三年规划(2015-2017)的通知》(公消〔2015〕63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消防物联网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物联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消防物联网建设是构建社会化防火防控体系、创新消防管理模式、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发生的一些火灾事故也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亟需通过创新消防管理模式、提升技防手段加以解决。我省是文物大省,又是全国重化工基地,危化品产运销单位和易燃易爆场所众多,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我省的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快速增加,加之管控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全省火灾隐患还很严重,火灾形势依然不容乐观。2012年,我省在太原市启动了消防物联网试点运行工作,建立了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通过联网单位数据分析共享,提高了消防设施完好率,及时发现并整改了一批火灾隐患,有效提升了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目前已具备在全省推广和实施的条件和基础。
  “十三五”期间,要重点推广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建设覆盖全省的消防物联网体系。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工作经验,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要求,确保消防物联网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扎实做好消防物联网建设各项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消防物联网建设工作,积极构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物联网运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四位一体”的消防物联网管理格局。要扶持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且能掌握运用物联网技术的企业,建设省、市两级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深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宣传,督促上述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数据中心进行联网。要推动建设消防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与数据中心管理平台有效对接、数据共享,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信息化支撑,提升监管能力与水平。
  数据中心要实时监测相关单位消防设备运行、故障、火警等情况并采集视频巡查信息。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通过购买数据中心相关服务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消防物联网建设保障: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重视消防物联网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强化组织、机制、经费保障,不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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